114.7.26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制定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維持及凝聚系友之情誼,促進學術和職業領域之交流,共謀事業之發展並支持母系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暨財務金融研究所,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,其組織另訂之。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第五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曾就讀或任教於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統計學系、會計學系(含會計研究所與博士班)或財務金融研究所(含博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)者,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利、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之義務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,選舉理監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九至十五人、監事三人,任期均為二年,本會職務均為無給職。時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監事由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方式,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。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;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,由全體理事於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持會務。理事會休會期間,理事長缺席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;副理事長亦缺席時,則由常務理事代理主持。
第十三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,或經會員百人以上之連署,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之召集,最遲應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會員。
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,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、監事出席(含代理)方得開會,由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。
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收支作業,係依國立成功大學或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預算應由理事會於每年底編列,決算應於每年初提出,送監事會審核後,提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